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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生两件大事,买房与结婚,这些东西你知道吗?

发表于2015-06-05
标签:购房 离婚 买房 不动产 产权登记 

根据婚姻法17、18条:婚前取得财产为跟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现在离婚率高居不下,婚姻法出台后各种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遇上各种情况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吧!







杨女士未来的公公婆婆出全款买房,杨女士的父母则负责装修家具,那么问题来了,产权证上面能写杨女士的名字吗?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女方的婚姻权益呢?


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改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改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与男方一人,杨女士是没有份的哟。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与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

小张(男)和小杨(女)确定恋爱广西并约定共同够阿米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双方确定一小杨的名义买房,不久之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该如何处置呢?


小张和小杨之间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小杨的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内容。房屋所有权因为登记在小杨名下,应认定为小杨个人财产,但这并不营销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小张和小杨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小张可以要求小杨返还小张的购房款。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增值房产咋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前低昂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改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婚是件大事,

离婚也是件大事。

虽然还没结婚就讨论离婚怎么分实在不好,

但是为了避免各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婚前各种东西还是要弄清楚一些,

婚姻法的出台给男人找小三提供了各种便利。

所以奉劝广大女性同胞,找老公要找准了哦~~~

还有一定要熟知婚姻法哦~~~

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提出来哦!

发表于2015-06-05
先结婚在买房也不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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