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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金所:P2P网络借贷多条边界线显现

发表于2016-05-23

 一、明确P2P的平台功能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第八条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去年4月,银 监会相关领导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的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这一年多里,有近千家平台纷纷倒闭或者跑路,而且其中多有涉资金池之嫌,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良莠不齐,褒贬不一。

 

 此次,《指导意见》再次强调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也是再次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原则。网筹金融总经理王朝霞认为,在相关细则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其实是一个缓冲或者调整期,首先给出了P2P平台的发展方向,然后由平台自我重新定位,让那些想要合规经营但摸不清方向的平台积极调整,回归到平台属性。

 

 二、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披露是硬性要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的首个行业实施细则,对互联网金融其他领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该《暂行办法》中,对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分别作出相应条件要求,主要涉及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网站备案等多个方面。另外,《暂行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同时,明确指出了其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可见,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性与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在网筹金融看来,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在这两方面的相关规定,未来也一定会在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中出现,可能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但内容方向基本一致。作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信息披露对于实现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P2P网络借贷的优势之一,如果被列入监管政策中,将会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并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

 

 三、P2P资金托管需在银行

 

 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后,8月1日,央 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作了相关解释。该人士表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将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同时也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

 

 可以说,这一规定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据了解,目前大多数P2P平台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行资金托管为主,而这一政策的出台,要求P2P平台必须在银行进行资金监管,诸多P2P平台在8月调整工作重点,抓紧与银行相关部门接洽资金托管事宜。据网筹金融透露,在《办法》发布前,网筹金融就已经展开相关工作,目前正在与银行密切接触,积极洽谈,以求尽早与银行的存管系统对接。

 

 四、明确P2P平台的担保责任

 

 据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 法院可以判决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也进一步为P2P平台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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