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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挂羊头卖狗肉”的琼海鸿信地产公司

发表于2015-03-05

我们春节前到琼海市亲戚家来休养。看到鸿信地产销售鸿瑞大厦的销售宣传材料(见附图),通过鸿信地产销售人员,在银海路鸿信营销中心洽谈,鸿信地产销售人员让我们看了鸿信地产公司的五证,我们也通过网站查找了鸿信地产的有关情况,决定购买鸿瑞大厦908住宅,于2015212交了定金一万元,在2015217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甲方为“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我们感到非常奇怪,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在此之前没有一个人告诉我们买的是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我们要求与鸿信地产公司签合同,他们不同意。还说合同一个字不能改,也不能加入鸿信地产公司,同时也不能增加以附件形式的任何内容。这样挂羊头卖狗肉的房产我们买了不放心,不敢签合同,要求退还定金一万元,他们不退,说认购协议上甲方也是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当时我们只想买的鸿信地产公司的房子,我们哪能想到他们写了另一家公司的甲方。如果他们心里没鬼,应在在签协议之前告知我们是为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卖房,一直到签合同直到我们提出质疑前从没有说明是另一家公司的房屋。我们认为鸿信地产公司有意利用鸿信和鸿瑞一字之差,隐瞒欺骗消费者,达到他们“挂羊头卖狗肉目的。

我们咨询了有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们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疲软,更应做到诚信为本,以诚信赢市场,以质量赢市场。不能采取张冠李戴,隐瞒欺诈的手段骗取客户。而鸿信地产宣传材料(见附图,上面写着鸿信鸿瑞大厦,根本没有鸿瑞旅业有限公司的字样)和销售过程都是鸿信地产的名义买鸿瑞大厦房屋,而真正的房屋产权是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这是欺骗消费者,这是出现上述结果的主要原因。另外鸿信地产和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显然不是所为的母子公司的关系,若是为什么不能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为什么不能附加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鸿信地产只是为琼海鸿瑞旅业有限公司代卖房屋,将来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完成后,消费者找一个从未露面的公司,怎样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白这道理的,这样的房屋还敢买吗?根据上面法律文件,“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而鸿信地产挂羊头卖狗肉应付主要责任,据不归还定金,这样隐瞒欺诈不讲信用的公司,还能买他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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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3-05
xqp5168,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挂羊头卖狗肉”的琼海鸿信地产公司”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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